走私疫区冻品!3名走私犯日照平岛海域被逮捕!
起 诉 书
日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S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B48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撕拉班那市,**号船舶翻译和机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日照市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Z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为C44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雅加达市,**号船舶船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32号华驿酒店。
被告人F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为C02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孟加锡市,**号船舶大副。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32号华驿酒店。
本案由日照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聘请了翻译人员为本案担任翻译,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受雇于境外走私团伙,明知向中国非设关地走私肉类冻品。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负责从韩国光阳港口向**号船舶装载18个冷冻集装箱,进入我国领海后,关闭**号船舶AIS,变更船舷号为“**海8”。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号船舶进入中国日照平岛海域(北纬35°04′,东经120°10′),被日照市海警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冻猪耳、猪蹄、冻鸡爪、冻牛仔骨等冻品518.36吨。经鉴定,被查获的冻品均来自疫区(韩国),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1.猪蹄等冻品物证照片;2.韩国光阳港口的离港证等书证;3.证人船员F某某等人的证言:4.山东检疫处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航行轨迹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某某、F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S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Z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F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附加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日照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