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疫区冻品!3名走私犯日照平岛海域被逮捕!

(原标题走私疫区冻品!3名走私犯日照平岛海域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S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B48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撕拉班那市,**号船舶翻译和机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日照市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Z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为C44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雅加达市,**号船舶船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32号华驿酒店

被告人F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为C02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孟加锡市,**号船舶大副。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32号华驿酒店。

本案由日照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聘请了翻译人员为本案担任翻译,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受雇于境外走私团伙,明知向中国非设关地走私肉类冻品。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负责从韩国光阳港口向**号船舶装载18个冷冻集装箱,进入我国领海后,关闭**号船舶AIS,变更船舷号为“**海8”。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号船舶进入中国日照平岛海域(北纬35°04′,东经120°10′),被日照市海警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冻猪耳、猪蹄冻鸡爪、冻牛仔骨等冻品518.36吨。经鉴定,被查获的冻品均来自疫区(韩国),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猪蹄等冻品物证照片;2.韩国光阳港口的离港证等书证;3.证人船员F某某等人的证言:4.山东检疫处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航行轨迹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某某、F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S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Z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F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附加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日照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