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老板带4美女卖淫 一个月获利6万余元

(原标题重庆老板带4美女卖淫 一个月获利6万余元)

被告人蓝安孝,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浴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安孝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蓝安孝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个人投资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的重庆市合川区“**”浴脚城内,容留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次收取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分成。同年6月28日22时55分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群众举报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浴脚城,将正在该浴脚城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胡某某与肖某某、邓某某与张某丙现场查获。后查明,同日,蓝安孝还在该浴脚城内,容留张某甲与谢某某、张某乙与曾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28日,被告人蓝安孝因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6.215万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蓝安孝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记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付款照片、微信账户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治安材料、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邓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安孝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5. 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安孝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安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