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女子在家中遭强奸 老公发现当场崩溃
被告人颜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区**门第**排**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颜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颜某甲至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头脑不好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关系。同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再次至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欲与之发生关系,被害人刘某某丈夫颜某乙回来发现,当场崩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性障碍(中度智能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残疾证、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明知妇女头脑不好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