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生聚众斗殴死人案 持长剑、砍刀血拼

(原标题:重庆发生聚众斗殴死人案长剑砍刀血拼)

被告人黄鑫,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松,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段**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宇航,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维(绰号“猴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坤,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传勇,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同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浩,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鑫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松、邓宇航、卢维、熊浩、郑坤、夏传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浩因琐事纠纷被黎某某、被告人郑坤等人打伤,后双方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双龙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熊浩、黄鑫、王松、邓宇航、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旺街105号暴雪KTV唱歌、喝酒时,得知被告人郑坤、廖某某、夏传勇等人在隔壁包房,黄鑫等人便冲入郑坤所在包房与郑坤等人发生争吵、抓打,随即被他人劝阻。

随后,被告人王松提议拿刀一起去报复对方,并到附近一茶楼抱来砍刀、长剑和棒球棒,带被告人熊浩、黄鑫、王松、邓宇航、幕某某等人一起寻找被告人郑坤等人。被告人郑坤、廖某某、夏传勇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即准备了三把砍刀,并四处寻找对方斗殴。王松与郑坤电话联系后,得知郑坤等人的位置。同日3时40分许,黄鑫、王松、邓宇航、熊浩、幕某某与郑坤、廖某某、夏传勇在渝北区龙旺街102号幻城KTV门口相遇,双方持刀在公路上相互追逐砍杀。此时,被告人卢维见状加入王松一方持刀鞘参与斗殴,黄鑫持长剑、王松持刀鞘、邓宇航持弹簧刀、幕某某持砍刀,在渝北区龙瑞街12号友诚电脑门市人行道处对廖某某进行砍刺和殴打,黄鑫持长剑对廖某某进行砍杀并用剑捅刺廖某某腹部。打斗中,黄鑫、邓宇航也多处受伤。熊浩持棒球棒在聚众斗殴现场,随后将打斗中受伤的邓宇航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经法医检验鉴定,廖某某系被双刃刺器捅刺腹部,造成左髂总动脉破裂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鑫、王松、邓宇航、熊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坤、夏传勇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 砍刀、长剑等的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病历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文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鑫、王松、邓宇航、卢维、郑坤、夏传勇、熊浩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人身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鑫、王松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鑫、王松作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邓宇航、卢维、郑坤、夏传勇、熊浩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宇航、卢维、郑坤、夏传勇、熊浩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黄鑫、王松、邓宇航、卢维、郑坤、夏传勇、熊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