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女子和男人散步时被抱进小树林 惨遭2次强奸

(原标题宿迁女子男人散步时被抱进小树林 惨遭2次强奸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磊,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被告人张磊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磊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后被告人张磊于2020年3月13日从河南来宿欲找工作。3月14日,被告人张磊和被害人杨某某散步至苏宿园区紫金山路苏州三正路面公司南侧的人行道边后,被告人张磊把杨某某抱入小树林油菜地里,采用掐脖子威胁的方式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返回至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公舍**栋**室宿舍内,在宿舍床上再次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杨某某凌晨2时许通过微信向他人求救,但未能联系上。3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同事邢某某看到求救信息后,来到杨某某宿舍,将其带下楼并报警。被告人张磊随即出门跟上被害人杨某某,并将其带至**公舍**栋**室,被告人张磊请求被害人杨某某不要报警被拒绝,其认为杨某某欺骗其感情遂冲动之下将被害人放倒在地并骑在杨某某身上,双手掐住杨某某脖子,致被害人杨某某口鼻出血、翻白眼,被告人张磊误以为被害人杨某某已经死亡,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颈部损伤出现窒息现场,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磊于3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扣押或提取的手机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7.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查笔录

8.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制作或提取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故意杀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已经着手实行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