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三轮侧翻1人被甩出车外 同行2人将伤者放路边致其身亡

(原标题:汉中三轮侧翻1人被甩出车外 同行2人将伤者路边致其身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蒙古国,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陕西省**钢铁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住勉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0时左右,被害人杜某某(勉县**镇**村**组村民,五保户,殁年63岁)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勉县**镇**小区的**茶馆玩耍,闲聊时称自己家中有柴禾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柏某某。柏某某便给被告人戚某某打电话让其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到杜某某家里去拉柴禾。当日16时许,被告人戚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来到**茶馆。戚某某、杜某某在李某某茶馆里吃饭后,戚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某、杜某某坐在后车斗内,并将杜某某的自行车和一个装有土豆的陶罐物品放在车斗内,从**茶馆出发前往勉县**镇**村**组杜某某家拉柴禾。

当日17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驾车行驶至勉县**路以北时因修路无法通行,在倒车掉头时车辆发生侧翻。杜某某被甩出车斗摔趴在地上头部受伤,李某某被卡在车斗内。事故发生后附近路人前来救助,李某某被路人拉出,杜某某趴在地上不动,路人帮戚某某将侧翻的三轮车扶起。有数名路人要拨打电话报“110”和“120”,其中一名路人已打通120电话,但李某某表示不用报警,也不用送医院,路人挂断电话后离开。后李某某扶起杜某某,见杜某某面部有伤,且伤势较重,两面脸颊在流血,李某某询问杜某某,杜某某只是摇头,不说话。李某某、戚某某两人也未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由戚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合力将杜某某抬上车放在车斗内,继续和李某某坐在斗内。戚某某装上散落在地上的自行车、陶罐后,李某某让戚某某继续驾车由**路往东向**镇方向行驶去杜某某家拉柴禾。期间,李某某询问杜某某行车路线,杜某某只摇头不说话,李某某只好边走边向路人询问行车路线。在行车途中,杜某某喊叫自己全身疼痛,李某某便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去痛片给杜某某服下两片。当车行驶至**镇**路段时,李某某再次询问杜某某家住何处时,杜某某还是不说话,只摇头。当日17时35分许车行至**镇**庄园附近,李某某又问杜某某家在哪里,杜某某还是不语只是摇头。此时,戚某某将车停下给李某某说:“干脆就把‘**’(杜某某)放在路边上算了,得赶紧返回, 一会儿天都黑了。”李某某听他这么说也同意,说:“就把他放在这,只要别把他摔着了就行。”戚某某将杜某某的自行车、陶罐等物品从三轮摩托车车斗中拿下放在路边,后又和李某某合力将杜某某抱下车放在路边。杜某某开始蹲在路边,很快就坐到路上,头耷拉着。李某某向杜某某道别时,杜某某无反应。戚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离开返回勉县县城。杜某某休息一会儿后,踉跄着向回家方向步行,因颅脑损伤无法辨别方向,偏离了回家方向,行至**村**组路段后,因颅脑损伤严重,发生呼吸循环衰竭而倒地身亡。次日6时许,杜某某尸体在**镇**村**组**路上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2020年6月9日,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肇事机动三轮车进行了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为:1.红色金元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转向、制动、灯光及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红色金元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面多机件外表面多处挫擦痕,为车辆侧翻与地面碰撞挫擦形成;3.事发前,红色金元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端面通过参考AB点的行驶速度为41.54Km/h;4、红色金元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前、后、左、右部位未检见与车辆、行人碰撞痕迹。

2020年6月16日,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意见为:当事人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杜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22日,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死者杜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最终发生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6月24日,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现场地面血迹擦拭棉签上检出的血迹与杜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0×1022。2.戚某某迷彩服左袖口血迹剪取物、戚某某迷彩服上1号血迹剪取物上检出的血迹与戚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1.98×1017。3.长河山庄门口地面血迹擦拭棉签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杜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戚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肇事后,拒绝路人报警,指使被告人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某、戚某某明知被害人杜某某因交通肇事颅脑损伤而共同商谋将杜某某遗弃乡村道路路边后驾车离开,致使伤者杜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