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已婚女子深夜欲出门约会 被丈夫砍死

(原标题:扬州已婚女子深夜欲出门约会丈夫砍死)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杜桃,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杜桃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17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桃,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杜桃与被害人宗某某(女,殁年29岁)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人杜桃与宗某某一起在浙江杭州打工期间,因宗某某与他人交往密切,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9月,二人回四川老家奔丧,被告人杜桃发现宗某某仍与他人保持联系,二人发生争吵,宗某某提出离婚被家人劝阻。同年10月初,宗某某随其父到江苏扬州打工,被告人杜桃仍在杭州打工。同年10月底,宗某某与林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杜桃从杭州到扬州发现宗某某与林某交往,虽要求宗某某与其回杭州但未果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杜桃又从杭州到扬州,在宗某某工作的扬州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楼下等其下班。宗某某下班后,二人到一小湖边散步聊天谈论离婚事宜,后在川湘人家吃晚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宗某某支付杜桃3万元,过了当晚双方互不干涉,杜桃不得来扬州纠缠。当晚23时许,二人一起回到宗某某租住的光明铂悦华府2幢1004室的暂住地后宗某某告知杜桃林某要过来找她,被告人杜桃遂菜刀藏至枕头下。次日凌晨1时许,林某与一朋友一起至宗某某家门口,并要求宗某某和其出去,被告人杜桃与林某隔门发生争吵。林某离开后仍通过微信要求宗某某出来,宗某某欲出门,遭到被告人杜桃的阻止。后宗某某扬言拿刀威胁,被告人杜桃遂从枕头下拿出菜刀,趁宗某某不备向其头部连砍数刀致其倒地,后又继续持刀连续砍向宗某某面部、颈部手部等部位数十刀,致宗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杜桃持刀割自己喉部、右颈部、左手手腕右脚脚踝数刀意欲自杀未遂,后又欲跳楼自杀未果。事后,被告人杜桃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扬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书证

3.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程某某、倪某某、宗某某、宗某、李某某、林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桃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铂悦华府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