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楼道内堆垃圾和邻居发生纠纷 一人持斧头杀人

(原标题宁夏男子楼道内堆垃圾和邻居发生纠纷 一人持斧头杀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贺兰县习岗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被害人在家门口楼道内堆放捡拾的旧衣物等垃圾发生矛盾。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趁刘某某在楼道内收拾垃圾时,持斧头砍击陈某某头部,陈某某见状跑至小区院内,郑某某追上后将陈某某拉倒在地,再次用斧头在其头部、颈部肩部部位多次砍击,后被邻居杨某制止。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衣物等;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等;

3.证人证言:杨某、徐某某、高某等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等;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花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