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楼道内堆垃圾和邻居发生纠纷 一人持斧头杀人
(原标题:宁夏男子楼道内堆垃圾和邻居发生纠纷 一人持斧头杀人)
银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贺兰县习岗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被害人在家门口楼道内堆放捡拾的旧衣物等垃圾发生矛盾。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趁刘某某在楼道内收拾垃圾时,持斧头砍击陈某某头部,陈某某见状跑至小区院内,郑某某追上后将陈某某拉倒在地,再次用斧头在其头部、颈部、肩部等部位多次砍击,后被邻居杨某制止。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1.物证:斧头、衣物等;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