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原:邻居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母子俩不幸身亡

辽宁铁岭开原小区住户李某楼梯间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楼内住户任某儿子在逃生时不幸被熏倒,母子俩双双身亡。部分住户家遭受损失事发后李某被判刑。痛失妻儿的任某丈夫将该小区开发商肇事者李某等告上法院,索赔180余万元。2021年5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开发商和李某均需赔偿。

2018年11月3日12时许,辽宁铁岭开原男子李某存放在开原市福源华城二期25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间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

大火中,该单元601住户任某带着儿子逃生,不幸被熏倒。任某当场死亡,其儿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7日死亡。

这场火灾过火面积4平方米,致使3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一辆自行车被烟熏,单元门、配电盘配电箱供热管线检查井单元楼附属设施被烧损,部分住户室内窗帘衣物被烟熏。

经鉴定,任某系因火灾现场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及呼吸道烧伤而致死亡。其儿子系因大面积皮肤烧伤和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等,并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8个月。而任某的丈夫宋某在痛失妻儿之后,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0余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住在宋某这一单元的四楼,在事发两个月前,便开始从四楼的门,通过楼梯间连线一楼,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没有受到相关部门人员的阻止。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占80%。

物业公司对李某私自扯线充电的行为,疏于管理,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占10%。房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占10%。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宋某1335740.72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赔偿166967.59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近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