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保山,男子用安眠药令女子失去意识并将其强奸
被告人石传树,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号**楼出租房,因涉嫌强奸罪,经腾冲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 ,于2020年1月26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传树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传树以协商女儿石某某抚养问题为由,要求张某某到其租住的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茶苑小区7号3楼商谈, 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被告人石传树租住的房屋后,被告人石传树哄骗被害人张某某服下混有“氯安定”成分的安眠药汤汁,在张某某失去意识、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传树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使用药物,致使其不能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