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被前男友强迫发生关系,还遭喂毒品

(原标题:四川女子前男友强迫发生关系,还遭喂毒品

被告人廖清世,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期**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清世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廖清世因租住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房而与陈某某相识。2016年年初,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陈某某决定和廖清世断绝男女朋友关系,并要求廖清世搬离自己的住房。后因廖清世的不断纠缠和骚扰,陈某某迫于无奈仍和廖清世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廖清世在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廖清世用手掐陈某某的脖子致其晕厥,陈某某由此心生恐惧,事后明确向廖清世表示将与其断绝一切往来,并删除了对方的所有联系方式,此后亦未再和廖清世有来往。

2020年4月30日中午13时左右,陈某某回到位于**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房,打开房门时,突然被事前隐藏在楼梯间的廖清世从背后强行抱住,随即被推进房屋。廖清世先将陈某某的手机收走,让其无法通过手机求救;然后将陈某某拉进卧室,脱光其衣服,再用布条将其双手绑在背后,让陈某某不能反抗;后将陈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廖清世将一个长方形木块塞进陈某某口中,使用吸管吹气的方式迫使陈某某吸食毒品。陈某某用舌头抵住吸管管口,拒绝吸食。廖清世又使用塑料袋将陈某某的头部套住,迫使陈某某吸食塑料袋中的烟雾。之后,廖清世将陈某某的双手从背后解开,将陈某某的左手和左脚绑在一起、右手和右脚绑在一起,……,对陈某某实施性虐待。廖清世同时继续要求陈某某吸食毒品,称吸食了毒品才放了陈某某,陈某某被迫假装吸食了毒品。事后,陈某某称要赶着到法院打官司必须离开才借机离开房屋,并在离开房屋后报警

同年5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廖清世再次来到陈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房外蹲守,趁陈某某准备外出将入户门打开之机,迅速从门后冲出,采用暴力方式用手臂勒住陈某某的脖子,将陈某某往卧室拖,陈某某随即大声呼救。陈某某的儿子刘某某(案发时11岁)当时正在卧室,因听见陈某某的尖叫声立即从卧室跑到入户门处,试图用力掰开廖清世的手臂帮助陈某某摆脱控制,但被廖清世推开,陈某某随即叫刘某某报警,并用嘴咬廖清世的手臂欲摆脱控制。廖清世不顾陈某某的强烈反抗和刘某某的阻止,一直勒住陈某某的脖子往陈某某卧室拖,直至将陈某某拖进卧室,并将房门反锁。刘某某见陈某某被反锁在卧室内,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卧室外呼叫陈某某。

廖清世将陈某某拖进房间后,将陈某某推到床上,用手掐陈某某的脖子致其晕厥,后使用瓶子往陈某某口中灌液体。陈某某被灌醒后,廖清世对其称灌的是冰毒,并将陈某某的衣服脱掉准备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对廖清世谎称要向刘某某报平安,要求打开房门和刘某某说话。廖清世在陈某某身后用手勒住陈某某的脖子,打开房门,让陈某某和刘某某说话。陈某某明面上叫刘某某去外面玩,同时背着廖清世使用口型示意刘某某报警。刘某某随后离开房屋到单元楼下等候警察。廖清世见刘某某离开,将陈某某拖至房屋入户门处,将入户门反锁。随后,廖清世从厨房取了泡酒要求陈某某喝,陈某某表示不喝,廖清世以“不喝就要打人”为威胁,强迫陈某某喝了一两左右的泡酒,后又将陈某某拖进卧室。廖清世随后要求陈某某为自己进行**,陈某某表示拒绝,廖清世随即使用暴力,用手掐住陈某某的脖子,陈某某因害怕,被迫为廖清世进行了**。之后,廖清世又以“不听话照做就要命”为威胁,迫使陈某某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处警的民警在刘某某的带领下到陈某某住房外并敲门。陈某某听见有人敲门,为及早获救,在只穿了一条内裤、来不及穿其他衣服的情况下冲到门口将入户门打开,并迅速跑到民警身旁,向民警告知被廖清世强奸的相关情况,并当场指认了廖清世。民警在现场调查处置期间,廖清世趁民警不备,突然跳上窗台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清世违背被害人陈某某的意愿,先后两次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奸陈某某,强奸手段恶劣,给陈某某及其亲属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