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男友前任40万赔偿,分手后想要回来,法院:驳回诉求

(原标题女子男友前任40万赔偿,分手后想要回来,法院:驳回诉求)

女士立下字据,给付男友的女友鲁女士40万元,作为介入对方感情而进行的物质精神损失“赔偿”。可在与男友分手后,林女士反悔了,又将鲁女士告上法院,索要已经送出的40万。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林女士基于自愿给付鲁女士的“赔偿”属赠与性质,并已实际给付,林女士丧失了任意撤销权,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鲁女士与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鲁女士发现男友结识了林女士。去年3月,于先生和鲁女士分手,跟林女士开始谈恋爱。林女士立字为据,自愿赔偿鲁女士人民币40万元整。此后,林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将40万元分两次给了鲁女士。

不过,在与于先生分手后,林女士反悔了。她将鲁女士告上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是无效合同。而且鲁女士如有经济损失,也应该向前男友于先生索赔,她并没有义务赔偿。

鲁女士反驳称,涉案合同是林女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出具的,林女士亲笔书写并签字,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也不存在胁迫、欺诈和乘人之危。

鲁女士还向法院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恋爱期间为准备婚礼支付了房屋装修等各项费用,在与男友分手后,她还因心理不适就医。鲁女士想以此证明,自己因林女士插足,在物质和精神上确有损失。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过程中的分手和与他人重新建立恋爱关系不同于侵犯合法婚姻关系的出轨等行为,均属当事人的自由,不被法律禁止。鲁女士支付婚礼各项费用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失与林女士的行为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林女士并无法律上赔偿鲁女士损失的义务。

不过,法院查明,林女士作为新女友,在介入被告鲁女士的感情后,产生道德上的歉疚之意,而对鲁女士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了自愿的补偿。此案中的合同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实质上应当为赠与合同。林女士基于自愿给付鲁女士的“赔偿”,其性质为赠与,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给付,林女士已丧失任意撤销权。

此外,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并未存在“转让男友”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仅约定补偿或赔偿鲁女士确实发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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