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亿元“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引关注 法学专家论证“应再审”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庞贵唐)近日,云南一房地产项目因股东间利润分配问题,遭遇相同法院相同法官“同案不同判。对此,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应予再审。

云南“博欣采莲湾”项目是2011年由董学和、王玉洪和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欣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1年1月9日,董学和、王玉洪与博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出资比例分别为50%、47%和3%,因博欣公司直接操盘项目并对董学和、王玉洪及项目负责,所以董学和给予博欣公司10%的分红份额,三方利润分配比例为60%、37%和3%,最终利润分配比例以各方实际投资确定。《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方共计投入10761.3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王玉洪投入372.839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董学和投入6615.661万元(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均表示认可)、博欣公司则投入3772.8万元。

由于博欣公司迟迟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共同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王玉洪于2018年1月22日将博欣公司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合作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分配相应利润,董学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查清采莲湾项目可分配利润、各方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比例,依法委托云南云岭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云南博欣采莲湾建设项目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报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以采莲湾项目利润为3.76亿元的鉴定结果对王玉洪进行分配,王玉洪实际投资额372.839万元,利润分配比例为3.46%。最终判决博欣公司应向王玉洪支付利润1299.54万元,并返还王玉洪投资本金372.839万元,共计1672.379万元。(以下称:王玉洪案)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其中《合同销售明细表》显示,在2017年11月25日前,博欣公司已经将采莲湾项目不动产的86.53%对外出售,并且将剩余的13.47%不动产全部办理至博欣公司名下并用于抵押贷款。

也因为有了王玉洪案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共同投资人董学和才知道了采莲湾项目的真实利润情况,而在此之前,董学和已经和博欣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和以《备忘录》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书》。

《备忘录》约定:将采莲湾项目六号楼产权已在博欣公司名下)及对应地下物业作为分红收益分配给董学和(自始至终未将六号楼产权过户给董学和),剩余物业则全部归博欣公司所有。由于《备忘录》剥夺了王玉洪的利润分配权,王玉洪将其诉至法院,昆明中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云01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备忘录》无效。

在签订《备忘录》时,博欣公司自称“采莲湾项目利润仅有五千多万元”,并且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博欣公司为了隐瞒采莲湾项目真实利润情况,2019年11月3日特意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对采莲湾项目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称采莲湾项目利润仅有5410万元”。

而基于《备忘录》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博欣公司将六号楼作为涉案采莲湾项目的分红分配给董学和,现在以1.15亿元的对价向董学和回购六号楼物业,即博欣公司返还给董学和投资本金6615.661万元及分配利润4884.34万元。这与《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的利润董学和分得利润被隐瞒了1.4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博欣公司在与董学和签订《协议书》之前,博欣公司就已经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将六号楼的部分物业以市场价1.55亿元出售给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8年11月,董学和将博欣公司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与博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重新分配利润。但是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均判董学和败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学和在2017年11月25日签订《协议书》时就应知道被欺诈和显失公平,因此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而无权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董学和签订《协议书》时不存在受欺骗、显失公平情形

这起典型的涉及民事“同案不同判”案件因涉及金额巨大,而引起了法学界和媒体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在11月26日的“董学和与博欣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在对上述案情进行分析后表示,首先《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合同。他认为,在采莲湾项目中,博欣公司、董学和、王玉洪均认可董学和的投资金额为6615.661万元,按照2011年1月9日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董学和的最终投资比例为61.48%、利润分配占比为51.48%,应获得的利润总额为1.93亿元。然而博欣公司通过《协议书》连本带利分配给董学和1.15亿元,利润仅有4884万元,董学和的应得利润减少了1.45亿元。可见,在《协议书》订立过程中,博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采莲湾项目的全部获利真相,使董学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研讨会上董学和案的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义程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和王玉洪案的相关判决算了一笔账,他表示,采莲湾项目的可分配利润基本确定为3.76亿元,董学和投入为6615.661万元,投资占比为61.48%。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给予博欣公司10%的份额后董学和的利润分配比例应当为51.48%,所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2017年11月25日前已经能基本确定董学和应当分得的利润为1.93亿元,连本带利应当付给董学和2.59亿元,但是博欣公司通过《协议书》连本带利仅给董和学1.15亿元,仅分给董学和4884万元利润,董学和的应得利润瞬间减少了1.45亿元,这1.45亿元利润被博欣公司占有。

董学和与博欣公司之间利润分配显失公平情况表

“如果我知道这个项目得利润是3.76亿元,我会签这个《协议书》吗?”在研讨会上董学和表示,“我多给了博欣公司10%份额,就是让他管好项目,事实求是,公平公正。这是我让利10%份额得初衷,博欣公司有义务如实向我告知项目利润,而不是欺骗。”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博欣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由此,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申请,《协议书》应该予以撤销,而且对于《协议书》撤销权行使还在除斥期间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表示,当董学和通过王玉洪案件发现博欣公司利用自身操盘优势和项目信息优势隐瞒了项目的利润情况,同时发现博欣公司将涉案采莲湾项目的部分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方,致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发现上述事实后,董学和便向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博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见,董学和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在除斥期间内,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表示,相同的采莲湾项目,相同的利润分配诉求,从王玉洪案的生效判决(2019)云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由王玉洪、董学和以及博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两份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且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系免证事实,后续裁判应予充分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胡思博作为诉讼法方面的专家,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昆明中院和云南省高院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应该同样适用,应按照同样的规则和方式对董学和的应得利润进行分配。

经过参与论证的专家们仔细推敲了本案全部事实,认真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经过深入的讨论认为: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2020)最高法民终256号民事判决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