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妈妈嘴案】员工杀人雇主得赔?同案件事实判决却不同

妈妈双尸命案民事赔偿中,到底员工杀人,雇主需要连带赔吗?没想到司法判决也产生歧异,更令人困惑。(图/资料照)

咖啡店员工杀人,凶手要负刑责,不知情的雇主要赔钱吗?

2013年2月16日,妈妈嘴咖啡店客人陈进福张翠萍夫妇双尸命案。民事赔偿部分,死者张翠萍的母亲请求妈妈嘴负责人吕炳宏及两名股东,依《民法》第188条雇用人责任之规定,应与谢依涵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另一起死者陈进福之子请求吕炳宏等人应与谢依涵连带赔偿,法院判决发生歧异。第一案判决吕男等人须连带赔偿368万余元确定,第二案的法官却判决吕男等3人免赔。为什么两位死者家属的连带赔偿判决不一样,引发社会热议,究竟司法怎么了?

其中争点为:雇主的责任范围到哪里?要告雇主还是告公司?妈妈嘴是谢依涵执行职务地点,准备饮品是她执行职务的范围,客观上与执行职务有关。倘员工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如谢依涵为自己利益(为陈的干女儿金钱资助)所为之违法行为,亦应认属于《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称之「执行职务之行为」。因为顾客前往咖啡店消费,外观上相信妈妈嘴的环境安全无虞

构成民法第188条的连带责任共有4个要件,包括:1.雇主及员工须有雇佣关系;2.受雇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民法私权人格权等);3.受雇人须于执行职务时侵害他人(行为外观判断、内在关联说);4.若符合上述要件,雇主就需为员工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要免除连带责任,除非在事前的选任及监督上,已尽相当注意,则可免责。也就是雇主可以证明,自己在选任或监督受雇人时,已尽了注意义务,则可免除连带责任。否则,法律是直接推定雇主在选任监督上有过失。

这两宗民事赔偿案的差别在于,张翠萍案中,被告是吕男等三人,法官认为,吕男等人合伙出资开设咖啡店和其他事业,都以老板身分分派工作或指挥监督,所以三人皆是雇用人。张进福案中,被告的不只有吕男等三人,还有妈妈嘴公司,高等法院认为,谢依涵受雇于妈妈嘴企业有限公司,因此得由公司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吕炳宏等三人。

谢女的雇主究竟是谁?若受雇于企业有限公司,赔偿就由公司支付,公司有多少资产就赔多少,不会波及老板和合伙人;但若吕男等是雇主,就得由三个人负全部的赔偿金额

同一案件事实,法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却不同,这是因为法官判决各自独立,所以两个判决结果不同;但这却非构成再审的理由。而且,因为前面那一件已经判决确定,后面这一件,未来若上诉最高法院后,笔者推估,恐怕也会被改判如同前案的判决结果,建议可参酌前案再对后案,在宣判后的30日内提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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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