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坪/还给孩子彩色的童年 别让下起虐童事件再发生
▲孩子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国家有义务积极确保儿童的生命及人身安全,还给他们彩色的童年。(图/视觉中国CFP)
最近发生一起令人不忍卒睹的新闻事件,苗栗县有一名才4个月大的男婴,竟然遭到父亲多次家暴凌虐,不仅手部有许多瘀伤,四肢更有多处严重骨折,令人看了十分不舍。
事实上,根据统计资料,2012年至2014年,受虐儿少的年龄在「6岁」以下者,比例由20.8%上升至22.6%,相当于每5名受虐儿少中,至少有1人是儿童(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儿童系指未满12岁之人),因为许多儿童根本无法清楚表达自己的遭遇,外界也较难以察觉其遭受虐待,所以实际受虐的儿童人数可能更多。
根据卫福部保护服务司的分析资料显示,施虐者以受害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最多,亲戚及其他照顾者次之。生长在家暴环境的儿童,经常会有行为或精神上的问题,遭受家暴的孩子,长大之后成为施暴者的比例也较一般人更高。因此,防止儿童遭受暴力对待,首先应从家庭着手。
根据2016年的研究资料,儿童受虐的发生因素,自2008年至2015年,位居首位的原因都是「缺乏亲职教育知识」,比例远高于「婚姻失调」和「贫穷」。但讽刺的是,我国早已于民国92年实施《家庭教育法》,适用的范围包含「各种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的教育活动」,其中,「亲职教育」更是明列家庭教育之首(参见第2条规定),不仅如此,更于第17条特别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积极推展家庭教育」。
此外,《家庭教育法》第12条亦明文规定,国家应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之结合与平衡发展。然而,如果把教育部历年来所编列的家庭教育经费,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关经费相比较,即可发现家庭教育的经费不但长期以来没有被「宽筹」,甚至是少的可怜。亦有研究指出,经认证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绝大多数集中在北部,至于中部、南部和东部所培育的人才则明显不足,因此长期以来,《家庭教育法》并没有实际发挥应有之功能。
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则是儿少社工的人力长期都是严重不足,而儿少保护工作却要在当下立即评估与处理,因此更需要长期的经验累积。但在人力不足的情形下,儿少社工又要负责许多庞杂的行政事务,许多时候连新案都无法处理完毕,更遑论持续追踪旧案的状况。而有高达85%的儿少社工必须超时工作,更有九成以上曾被个案的家人恐吓或骚扰,这些因素导致儿少社工的工作压力极大,流动率也相当高,使得儿少社工的经验无法累积及传承。正因为如此,监察院过去在儿童受虐致死的调查报告中亦曾数度指出,许多地方政府的新进儿少社工在经验尚未成熟之下,就要负责处理复杂度极高的儿童受虐案件,往往无法精准作成判断,以致失去拯救被害人的最佳机会。但这并非是个别社工的责任,而是整体制度长期累积的问题。
依我国于78年11月20日签署、103年11月20日施行的「儿童权利公约」前言及第19条规定:「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与出生后均需获得特别之保护及照顾,包括适当之法律保护」、「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之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于受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照顾儿童之人照顾时,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我国亦已于103年6月4日公布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大法官亦曾于释字587号、603号、656号及664号解释中阐明,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长,国家对之负有「特别保护义务」,应基于儿童最佳利益,依家庭对子女保护教养之情况、社会及经济之进展,采取必要措施,始符合宪法保障儿童人格权的要求。
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儿童的生命及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胁,除了真正落实《家庭教育法》外,亦应尽速补足儿少社工的人力,让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不要活在恐怖的家暴阴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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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坪,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研习所讲师,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北市政府国赔委员、诉愿委员、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