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一少女遭猥亵喷精在头脸 15年后恶狼吸毒DNA成铁证

国一少女遭猥亵喷精在头脸,15年后恶狼吸毒DNA成铁证。(中时资料库)

一名台中男子,在2005年7月在某脚踏车道,骑机车看见名国一少女骑脚踏车,便上前搭讪,又以恐吓手法,强押少女到草丛内猥亵,并射精在她脸、手、头发上后逃逸,案件悬宕12年后,易男在2017年因吸毒遭强制采检,比对DNA后竟然发现易男就是该匹恶狼,虽易男否认犯行,但台中高分院一审依强制猥亵罪将易男判刑3年6月,并施以强制治疗,期间至治愈为止,但不得逾3年。

根据判决书记载,易姓男子于民国94年7月中旬骑机车行台中县铁马绿园道时,看见A姓国一少女与同学在该处骑乘脚踏车,即上前攀谈搭讪,随后骑乘车尾随其后,并徒手碰触甲女臀部,A女受惊吓自脚踏车跳下逃走时,易男孩对甲女恫称:「不要逼我发疯、我要拿刀子出来」、「1 分钟讲完就放妳走」强押少女到草丛内欲进行侵害,遭到少女命抵抗,但易男友继续恐吓恫称:「信不信我在这里就可以活活把妳打死」,接着进行猥亵病而强行射精在甲女的脸、手以及头发上,少女随后在家人陪同下报案,并采证送交警方

但经过12年,警方都无法在现有资料库内比对到相关迹证,直到2017年,易男因毒品案遭强制采证,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采集其唾液检体建档,此案才露出曙光,经鉴识人员重新比对后,才发现易男与与12年前A女所采检体相符。

被告辩称,他没有做这件事,也不认识少女,易男律师辩护时也强调,案发至今已久,证人即告诉人甲女已无法回复记忆本件仅有鉴定报告得指被告涉犯本案,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法官认为,少女经过12年后,对于当时记忆已经渐渐模糊,但是在初步侦讯,以及历审中,对于遭侵害过程仍能清楚描述,每次都大致符合,因此并非虚构捏造,因此证据力不因是否对于被害人长相及服装记忆模糊影响

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易男仅为逞一己私欲,即以强暴、胁迫方式剥夺他人之性自主权,所为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并戕害女方身心人格健全恶性令人发指,且犯罪后迄今不但矢口否认犯行,未曾反省己身过错,也未曾试图寻求被害人之谅解,因此判刑3年6月,并施以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