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暴露司法儿少隐私 谁还给他原来的生活

▲非行少年的纪录媒体大肆报导,当大家关注着孩子偏差行为,孩子与家人该如何在原来的社区中继续生活?(图/视觉中国CFP)

10月中旬台大校园发生令人遗憾的泼酸死伤事件,因当事人曾有家庭暴力通报纪录,主管机关为说明处理过程,巨细靡遗交代通报案情、个案隐私资讯,引发是否违反社会工作保密伦理的争议,最后卫福部部长也在立委质询下,道歉并允诺检讨,加强程序完整和相关教育,以重视保密原则。

事件落幕未久,10月底又在某媒体见到「无处安置 火爆小六童 回家殴母揍师」报导,该报导除特有的动新闻内文清楚的描述儿童的身体外型、自幼受暴经历、家庭经济及受助状况等资讯,更为严重的是,儿童的医疗司法处遇历程及非行纪录也被揭露。新闻披露后,各媒体也跟随报导,每篇新闻都重述相同的资讯,要人不注意儿童的严重偏差行为也难。

看着这则新闻,不由得想着这孩子即将面对的未来。

他居住的山城是个小地方,小学同校同学都是附近社区的孩子,由新闻所见他似为校园里的「知名人物」,学校教师、地方政府社工法院都各司其职的提供他协助与辅导,这些单位专业工作人员在专业伦理及保密守则下,并不会对其他同学、家长或无关者透露孩子的医疗或司法纪录,而能让孩子在隐私受保护下,争取不受外界排斥的时间与空间进行相关处遇,但这一切却在媒体过度报导下破了功。

从新闻可知他是个「难置儿」,之前政府部门尝试过数次的机构安置,由于他状况太多,总被退货,最终只能回归家庭,但这则报导却将他的非行纪录完整揭露。新闻一出,社区及学校的师生、家长或一般民众,不难从报导内容辨识出这孩子及其家庭,当同校学生家长知悉学校里有此问题人物、社区家长知道乡里间有个状况频频的孩子时,他们会接纳包容他或排斥驱逐他?这孩子与他的家长,还有办法在原来的社区中继续生活吗?

看到儿童隐私被这样的外泄与揭露,心中不禁浮出两个疑问:

一问,为何记者能得到儿童辅导、医疗及非行纪录?

这些资讯应只有与个案相关的教师、社工、心理师、医师、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法官才能接触,《个人资料保护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66条、《医师法》第22条及第23条、《心理师法》第17条、《社工师法》第15条、《教师法》第17条、《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及家事调查官伦理规范》第12条、《法官伦理规范》第16条等法律,分别都有对因职务或业务知悉个案隐私及非公开讯息应予保密的规定。《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1、第83条之2更规定,无故提供少年前科纪录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法律,这些专业者不该、也不会将儿童隐私资讯泄漏给记者,但资讯为何仍外泄?

二问,为何记者能不顾法律规定,公开揭露受司法处遇儿童的案件资讯?

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少年保护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记事或照片,使阅者由该项资料足以知悉其人为该保护事件受调查、审理之少年或该刑事案件之被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则规定,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儿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这些儿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记者是不知道这些规定?或者这些规定从没被有效执行,以致法律被视为虚文,没人在怕的?

遗憾的是,当这篇报导出现后,大家关注点仅在安置机构不足或无能量接纳难置儿问题上,这孩子隐私及非行纪录资讯外泄问题却未被广泛注意,更没有人思索孩子隐私暴露后即将面临的困境。

▲在媒体能自律前,只能靠各专业者善尽守门员角色防杜媒体不当取得当事人隐私资讯,保护社会大众的隐私。(图/视觉中国CFP)

为避免此事船过水无痕的过去,我愿意当那不受欢迎的乌鸦,大声呐喊,希望大家能够正视这孩子的遭遇。若我们不能即时的检讨与改正,相同的伤害未来恐发生在别的孩子、甚至你我家人身上,在此呼吁教育、社政及司法主管机关,应以本案为例,进行各面向的检讨。

首先,请主管机关检讨媒体过度揭露个案隐私或非行纪录的处罚机制,《少年事件处理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虽有相关规范,但当事发时,始终未见有关单位主动依法处理,此套法律到底是有效或无效?让人纳闷。若执行成效不彰,是否该提出修法草案?

再者,司法必须思索面对需跨部门合作型案件时,法院人员能否对调查、审理中或即将系属的案件发表意见?如何能在参与外单位召开的联系或个案会议时,谨守界线,适当交流讯息,不外漏儿少非行纪录而损及个案权益?

其次,社政及教育部门,则需思考各专业领域资讯交流过程中,该如何防止资讯外泄?面对媒体究责式采访或个案牵连者家长抗议的因应之道,如何在确保个案权益及专业伦理下,妥为应对?

各相关部门亦需重新检视所有处理程序,找出外漏资讯的可能漏洞,除检讨弥补漏洞方法外,更该再对各专业者加强教育训练。毕竟,在媒体能自律时代到来前,我们只能靠各专业者善尽守门员角色,才能防杜媒体不当取得当事人隐私资讯,以保护社会大众应得的隐私保障。

好文推荐

王以凡/吁立委撤回《儿权法》修正提案 不该弃守毒品儿少

王以凡/谈少年司法的司法安置

王以凡/感化少年漫漫归乡路

王以凡/毒品法庭是台湾解毒良方

王以凡/司改之后 消失的儿少议题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调查保护室主任调查保护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