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者曙光 「代理孕母」法制化草案一读通过

卫福部长陈时中在2017年曾表示,考量民情和需求,代理孕母议题绝对需要获得高度共识。(陈信翰摄)

争议20多年的「代理孕母」法案迄今仍未定案,为弥补因病无法生育者的遗憾,民进党立委吴秉叡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将代孕的法理依据直接透过《人工生殖法》进行规范全案已在今天上午于立法院完成一读程序,送交社福司法法制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

《人工生殖法》自民国96年实施以来,有关是否要进一步将「代理孕母」纳入该法规范,让代孕的行为合法化,因涉及科学、伦理、法律、社会道德层面问题,迄今没有定论。但事实上,国内不少因故无法怀孕者,纷纷转向地下化或是远赴外国寻求代孕,让代孕的议题始终只能在台面下进行,因而欠缺法治的保障。

民进党立委吴秉叡就指出,部分妇女先天性子宫、因病切除子宫,或是罹患重大病症不适合怀孕生产,为了有下一代,往往会希望能寻求人工代孕弥补缺憾。只是,碍于我国《人工生殖法》未明文开放代孕生殖,这样的希望都只能落空

吴秉叡进一步说,目前我国妇女总生育率长期低落,已沦为世界各国之末,若能从法制面开放代理孕母,某种程度也能有助解决少子化问题。

依吴秉叡所提《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内容显示,要实施代孕生殖,须符合以下其中1项条件,包括妻无子宫;妻因子宫、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实,难以孕育子女

;妻因怀孕或分娩有严重危及生命之虞。同时,若委托者须使用他人的精子卵子,不得使用代孕者的卵子,或是代孕者配偶的精子。

对于代理孕母的保障部分,草案明定,代孕者保有康资讯及生活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生产后对待孕子女是否有探视权得由双方事先约定、怀孕失败有终止契约或拒绝续约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社会讨论代孕问题时,常常会认为代理孕母不该借此取得报酬,但基于现实状况,该草案也明定,代孕主要以「互助」为原则,但委托者在主管机关所定金额价额内,可对代孕者提供酬金;并应提供营养费营养品,负担必要的检查、咨询医疗、照护、交通、工时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最重要的是,由代孕者所生的子女,依草案内容规定,由于代孕者只是代理怀孕,与胎儿并无血缘关系,因此,依照血缘原则,代孕出的子女,依法属于委托者的子女。但如果委托者夫妻在胎儿出生前死亡,那么,胎儿出生后,代孕者有优先收养的权力,但前提是收养程序,仍应依民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