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代理孕母合法化的修法与初探

2020年5月1日,人工生殖修正草案于立法院完成一读程序,为我国代理孕母合法化踏出关键一大步,先天或后天难以生育却又渴望孩子妇女,也终于看到一道曙光

有关代理孕母最大之争议,即被认为将女性及孩子作为商品、且伤害女性尊严,以及后续引发的道德争议,由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修法理由中,就所新增的第18条之5条文,一方面肯定代孕者可获得「酬金」,但特别强调此为肯定代孕者之辛劳利他行为,而非赚钱之商业行为,又规定主管机关可规定「酬金」之上限,希望借此减少金钱利诱之可能。

而可注意者,在于修正草案中所新增第18条之3与第18条之7规定,前者乃规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妻受术父母)与代孕者应接受专业咨询,以及签订代孕契约后者乃赋予居间代孕服务机构之合法化,就此代孕专业咨询与居间代孕服务皆为我国过去所未有之工作内容,无疑为新的行业别。

惟前开第18条之7规定又限制居间代孕服务机构,以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为限,立法理由乃指经卫生福利部104年的调查结果民众多数赞成由「政府出钱设立之机构」与「民间经营非营利组织来执行」,且该条又规定居间代孕服务机构采许可制,以让代孕者、委托者、胎儿都能获得更好的保障,主管机关得规范代孕服务机构之收费,希望借此降低代孕者和居间代孕服务机构给人的商业化印象

但难以否认者,虽修正草案之理由欲淡化代理孕母给人商品化、商业化之印象,但如无足够之诱因,是否能征求到代孕者?如无足够酬劳,又如何吸引人参与成为民间居间代孕服务机构?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内容未就代孕者之国籍资格限制,如人力仲介业者私下引进外国人来台担任代孕者以获得「酬金」,人力仲介业者又从「酬金」中抽成部分,此番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属于非法居间代孕服务?依修正草案所修正之第33条规定,违反第18条之7居间代孕服务机构规范者,至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锾,是否处罚过轻不具吓阻性呢?

另外,代孕者怀胎10月期间或生产后,如受术父母反悔不愿支付「酬金」或不愿接受「所生子女」,该如何保障代孕者和所生子女呢?依笔者所见,前问题或可采用履约保证制度,后者则可能涉犯刑法遗弃罪,但对「所生子女」而言,无疑是相当悲伤之情事

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过一读,无疑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重要一步,但修正条文为淡化商业化之形象,多授权主管机关另行规范,但主管机关要在此限制下如何拿捏规范尺度实属困难,如为减少惹议而规范严格、且压低酬金金额之上限,纵使修法三读通过,制度是否能运行而让修法目的能够达成亦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