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举奖金 公务员不适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规定,检举他人匿报短报或以诈欺等逃漏税情况,只要查核属实,国税局将核发罚锾20%做为检举奖金给举发人。然而,举发人若为公务人员、不能适用奖金核发规定。

所得税法第103条规定,检举逃漏税可获得罚锾20%检举奖金,惟公务员无法适用该规定。检举奖金法规在立法之际、特别排除公务员,主要是为避免公务员有「球员裁判」情况,导致利用职权或衍生弊端,因此在法律上将公务员举发违章漏税列为应尽义务、无奖金给付。

但法律上公务人员涵盖两种定义,狭义上为公务人员任用法所称的公务人员,也就是第一职等到第十四职等公务员。但实际在法律判决时,我国多采用广义认定、也就是涵盖刑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公务人员定义,包括身分、授权、委托面向。身分公务员主要为服务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令任用且具法定职务权限方式,像是服务中央政府机关、地方县市政府乡镇公所等,皆属于身分公务员。

授权公务员则是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法定权限者,像是依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立学校国营事业承办及兼办采购人员。

委托公务员较为特别,只针对我国以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契约委托情况。例如商品检验法规定,标准检验局可委托机关团体法人代为实施检验证书核发,还有教育部委托各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评估教师升等权限等,只要是涉及业务部分、则属于委托公务员。

国税局表示,个人在检举逃漏税的举发日当下,若身分为公务员则无法领取检举奖金。举例来说,曾有里长伯询问检举逃漏税奖金,但国税局认为,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刑法等规定,里长为地方公职人员,不能适用发给奖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