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杜绝工业酒精制酒伤人 立院修法可处1亿元

▲立法院长王金平30日主持院会,修正烟酒管理法部分条文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为避免私劣烟酒伤害人体,立法院三读修正《烟酒管理法》,以非食用酒精制成劣酒,可处5年以下徒刑,可并科罚金最高6000万元,因而伤害人体者,更可处7年徒刑,并科罚金10万至1亿元。

修法明确定义未取得执照而制造、隐匿或短报入关、渔船载运非属自用数量烟品为「私烟」,并提高贩卖、运输、贮放私烟酒的罚锾,可处新台币3万至50万元;如果价值超过50万元,可罚1至6倍现值,以600万元为限。

过去曾发生工业酒精制酒民众饮用差点失明,修法针对制造非食用酒精做成劣酒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30万至6000万元罚金,如果非食用酒精的劣酒伤害人体,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10万至1亿元。

同时,对涉嫌的私劣烟酒,可命令业者暂停作业,并予以封存或扣留,无违法事实者,应撤销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