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杜绝工业酒精制酒伤人 立院修法可处1亿元
▲立法院长王金平30日主持院会,修正《烟酒管理法》部分条文。
为避免私劣烟酒伤害人体,立法院三读修正《烟酒管理法》,以非食用酒精制成劣酒,可处5年以下徒刑,可并科罚金最高6000万元,因而伤害人体者,更可处7年徒刑,并科罚金10万至1亿元。
修法明确定义未取得执照而制造、隐匿或短报入关、渔船载运非属自用数量的烟品为「私烟」,并提高贩卖、运输、贮放私烟酒的罚锾,可处新台币3万至50万元;如果价值超过50万元,可罚1至6倍现值,以600万元为限。
过去曾发生工业酒精制酒,民众饮用后差点失明,修法针对制造非食用酒精做成劣酒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30万至6000万元罚金,如果非食用酒精的劣酒伤害人体,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10万至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