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注意! 立院三读 国人海外诈欺也可依刑法处罚

院长苏嘉全敲槌三读(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国人海外诈骗盛行,为遏止歪风,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刑法》第5条修正案,将加重诈欺罪纳入适用国外犯罪,未来国人在海外犯加重诈欺罪,台湾司法机关也可以依刑法处罚,也赋予台湾司法机关优先的刑事管辖权

国民党立委许淑华提案指出,国内数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经法院审结,诈骗集团共犯成员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会大众广泛讨论,忧虑诈骗主嫌与集团成员因仅分别受判处有判刑 1 年、缓刑以及得易科罚金等刑度,因而存有侥幸心理,并认为有轻纵诈骗集团人犯之疑虑,悖离多数民众对司法之期待。

她也指出,多数跨境诈欺案件已重创我国的司法形象,并让外界有「台湾司法不愿严打诈骗、动辄轻判纵放」、「台湾有如诈欺犯天堂」等的负面观感,更恐让台湾沦为培育世界诈欺犯的温床输出地,实在是多数善良的台湾人民所不乐见。

因此,她提案,因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新兴犯罪造成民众财产巨大损害与危害国家形象等情形,为维护本国之国际形象,并对于该类跨境加重诈欺案件,赋予我国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以符合民众对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将加重诈欺罪纳入中华民国刑法第5条国外犯罪之适用。

对此,法务部也赞同指出,依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电信诈欺集团犯罪行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是被告如为本国人民,其在本国领域外涉犯该罪,所犯非刑法第5条、第6条之罪,亦非刑法第 7 条所列最轻本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察机关纵为受理,依法仍应为不起诉处分,将形成国际治安漏洞,若能增列,赋予司法机关得依我国刑法为处罚,也符合多数民众对司法之期待。

许淑华说,未来若发生在海外诈骗,台湾不但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国人还是可以受到刑法处罚,这样对于诈骗犯罪应可以有明显的遏止作用。

根据《刑法》,未来海外诈骗只要符合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即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