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捷一审遭判4死刑 2232字判决书全文批如豺狼凶狠

郑捷一审遭判4死刑,判决中2232字痛斥他如豺狼凶狠。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震惊全台北捷随机杀人案,新北地院6日下午4时30分宣判合议庭判处他4个死刑。新北地院合议庭在判决书中痛斥,郑捷如豺狼般凶残无情且犯后毫无悔意,不在乎社会规范,有不断反复杀人的念头,甚至将杀人做为个人标记

新北地院郑捷判决书如下:

本院103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被告郑捷杀人案,于今(6)日下午4时30分宣判,其判决主文、事实及理由详如判决书所载,兹摘要如下:

判决主文:郑捷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处如附表主文栏所示之刑。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钛钢刀壹把没收之。

贰、犯罪事实概要:许郑捷为达短时期大量杀人之目的,选定大众捷运车厢犯案,于103 年5 月14日晚上,使用即时通讯软体与不知情之国中同学李OO聊天,告知下星期三要杀人之讯息,并相约在新北市板桥子翠站附近之麦当劳共进午餐。郑捷另于同月15日0时53分许,传送「下星期三放学时间别搭地下交通工具,我要动手了,看完这封请别跟任何人说并立即删除」之讯息予国中同学陆OO。

于同年5 月21日,其依照预定行程与李OO叙旧用餐后,于下午 3 时28分许,前往新北市板桥区文化路2 段182 巷3 弄79号地下1 楼之「松青超市」内,购买钛钢刀1 把后,放置于其所携带之背包内;于下午3 时41分许,刷卡进入江子翠捷运站内,并于下午3 时45分4 秒自最后一节车厢上车,嗣于下午3时50分51秒,在捷运板南线西门站下车;于下午3 时54分33秒,再次上车搭往南港展览馆方向列车;于下午4 时5 分36秒,在国父纪念馆站下车后,再至对向往永宁站方向之月台候车;于下午4 时10分23秒,自第6 节车厢(车厢编号1118) 上车,搭乘往土城永宁方向之列车,其在该列车之第6 车厢移动至第5 车厢站立,于下午4 时23分23秒列车抵达龙山寺站开启车门时,郑捷基于杀人之犯意,移动至第6 车厢前段右方之暗色透明屏风旁,于下午4 时23分49秒,开始翻动前述背包,并将右手放置在背包内且往第5 车厢移动,于下午 4 时24分9 至16秒间,其从背包翻动并抽出上开钛钢刀后,于下午4 时24分17秒始,在该列车之车厢内,对如附表编号1 至25所示之乘客青云张正翰李翠云潘碧珠、林O、颜O音、陈O慧、史OO琳、林O、蔡O、蔡O婷、萧O华、张O燕、詹O宏、陈O志、张O立、丛O萱、蔡O银、许O娟、林O强、陈O苹、陈O安、游O筑、王O光、顾O萱为砍杀之行为,进而造成谢青云、张正翰、李翠云、潘碧珠如附表编号1 至4 所示之死亡结果,而林O等人因及时闪躲或因郑捷于仓促之间未击中其等要害而幸免于死亡,惟林O等人仍分别受有如附表编号5 至25所示之伤害。嗣于下午4 时26分54秒,捷运列车抵达江子翠站,郑捷走出车厢,往月台西侧之楼梯、出口方向移动,移动期间仍持续挥舞刀械,欲移动至江子翠捷运站西侧闸门出口时,该车站之保全人员陈O志闻讯赶到,郑捷仍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钛钢刀朝陈O志为砍杀之行为,陈O志因闪躲得宜而幸免于死亡,惟仍受有如附表编号26所示之伤害;迄下午4 时30分许,郑捷始遭民众围捕制伏在地,嗣经据报到场之员警逮捕并扣得钛钢刀及折叠刀各1 把。

参、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郑捷对附表编号1 至4 所示之被害人所为,均系犯刑法第271 条第1 项之杀人罪。其对附表编号5 至26所示之被害人所为,均系犯刑法第271 条第2 项、第1 项之杀人未遂罪;被告已着手如附表编号5 至26所示之杀人行为之实行,而未死亡之结果,爰均依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其所犯上开各罪之间,各个杀人之行为先后可分,且侵害各被害人专属之生命法益分别独立,应分论并罚。

二、合议庭审酌被告郑捷之人格具有不在乎社会规范之特质,不断反复发生杀人之意象或念头,并将杀人誓言作为其个人之标记,作案前在其杀人计划遭朋友举发、教官调查及学业成绩即将揭露之多重压力下,决意实现其早已立下之杀人誓言,其欲达到短时期大量杀人之目的,选择就读可以锻炼身体以利杀人计划之国防大学,并选定密闭式大众捷运车厢及行车时间较长之龙山寺站到江子翠站间犯案,其持尖锐锋利、质地坚硬之钛钢刀1 把朝人体刺杀,造成附表编号1 至4 所示被害人死亡,且造成附表编号5 至26所示被害人受伤,被害人在密闭之捷运车厢内遭受袭击,几无可逃之处,身心受到极大痛苦与折磨,尤其4 名死者之生命法益无端被剥夺,家庭因而破碎,死者家属骤失亲人,悲痛欲绝;案发后造成社会大众搭乘捷运或其他大众运输交通工具时之集体恐慌效应,人与人之间产生猜疑及戒备,乘客在大众运输交通工具上难以放心低头阅读或睡眠休息,被告之行为破坏社会治安至深且巨。

被告郑捷行凶时看见乘客纷纷尖叫哀号、奔逃闪避,无任何怜悯或同情之心,仍继续执行疯狂杀人之行为,其性格如豺狼一般凶残无情;被告郑捷犯后无丝毫愧疚之意,更无悔悟之心,犯后态度恶劣至极,被害人或其家属迄今均无法宽宥其犯行,并衡诸我国一般国民对法律应实现社会公义、良知、人性普世价值等之期待与认知,就被告郑捷所犯如附表编号1 至4 所示杀人既遂犯行,以其手段、情节、所生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均显示其恶性重大至极,人神共愤,且其难以教化,本院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被告郑捷应与社会永久隔离,检察官请求对被告郑捷处以死刑,核属罪刑相当,合乎法律之目的,且无违背内部性界限,亦无权利滥用之违法,更无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公平正义等法则,爰分别量处如附表编号1 至4 所示之死刑,并均宣告褫夺公权终身,以彰显国法尊严并维护法治、保障社会安全;至于被告郑捷所犯如附表编号5 至26所示之杀人未遂犯行,除上述衡酌事项外,考量如附表编号 5 至26所示被害人所受伤势之轻重情形,爰分别量处如附表编号5至26所示之有期徒刑。如附表编号1 至26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1条第1 款、第2 款、第8 款规定,主刑部分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