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捷判死最高法院理由全文:不得回避死刑

最高法院判决郑捷死刑定谳,认为死刑才符合社会期待。(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针对郑捷随机杀人案,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定谳判决。一审郑捷被判4个死刑、22个杀人未遂一共144年6个月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不过郑捷委任律师团对认为,审理过程、有严重瑕疵,又剥夺违反「两公约原则,不应判死刑。而最高法院则列出5大理由,看得出字字针对生死辩论时律师团提出质疑点,因此维持原判死刑定谳。

最高法院判决理由全文

一、上诉人当场被逮捕之现行犯,最证明确。上诉意旨指摘违背法定程序部分纵令属实,均不影响上诉人犯行之认定。

二、原判决系依据卷内资料判断上诉人行为时有责任能力,无刑法第19条第1项不罚或第二项得减轻其刑之事由,非以台大医院精神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该鉴定报告即使有上诉意旨所指瑕疵,而不能采用,亦不影响上诉人责任能力之认定。

三、教化系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罚执行目的,非死刑刑罚之目的。当罪行罪责均达「最严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将无法使其罪责与刑罚相符,实现个案审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义,及符合社会普遍认可之法价值体系,判处死刑为无可回避之选择。而死刑刑罚之目的在「处罚及一般性预防」,故本件死刑判决部分,尚无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诉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余地原审限制辩护人诘问证人看守所心理师,纵有未当,亦于判决无影响。

四、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国际公约国法化后,已生实质限缩刑法死刑规定适用之范围。非有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指之「最严重罪行」,并于遵守公正审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处死刑。台湾系保有死刑立法之国家,该项立法,经审查认合于宪法规定。而上诉人杀人既遂犯行部分,符合公政公约所指「最严重罪行」要件,其罪责亦达最严重程度。原审判决量处死刑,符合比例原则,无违法或不当。

五、赞成或反对废除死刑,乃无关对、错之价值选择,属言论自由范畴。台湾系民主法治国家,对不同之言论,应相互尊重及包容。公政公约第6条虽有揭示有废除死刑之目标,然在全国达成共识,并经立法废除死刑规定前,法院仍应依法审判,不得回避死刑规定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