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血案速审速决的难度

吴景钦

北捷发生随机砍杀事件,已造成二十多人的死伤,引起社会的震撼与惊恐,舆论也以压倒性声浪,要求司法处以死刑。惟此案是否真能速审速决并处极刑恐系精神鉴定的结果

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对于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并无延押次数的限制,故像杀人这类重罪,案件若迟迟未能确定,被告就可能受到无限期的羁押。而在2012年生效的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其中的第2项,即对此等重罪有了第一、二审六次、第三审一次的限制,依此计算,持续羁押的期间,最长约为三年,则为了防止北捷杀人犯,因羁押期间已满,判决未确定致须释放的窘境,本案就得在此期间内定谳。只是案件若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次数得重行计算,且根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3项,累计的羁押期间最长为八年。这也代表,只要随机杀人案遭发回更审,就无法避免长期诉讼,而难达于速审速决的大众期待。若本案真落入此境地,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来自于被告是否具有精神障碍,致须于死刑、无期徒刑间徘徊的争议

根据刑法第19条第1、2项,若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造成是非辨识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丧失者,即属于无责任能力而不罚;若只是因此使辨识或控制能力降低,则属限制责任能力而得为减刑。北捷杀人犯,虽无任何精神疾病的就医记录,却不能因此断定其无任何精神障碍,且从其不断强调做大事、写恐怖小说,甚或为犯罪预告及曾受校方辅导事实,却显示其反社会的人格特质

不过,从其能清楚知悉杀人后果及能决定行凶计划与时间来看,却又非属完全无责任能力之状态,只是此等的精神状况,是否会使辨识与控制能力降低,致得以精神耗弱为由来减刑,势必为将来审判的重点

由于法官并非精神医学专家,故当有精神障碍之抗辩时,就须委请精神医师为鉴定。此等鉴定,除诊断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若发现有此等病症,更须对其是否影响行为的发生为判断。只是精神鉴定并不像DNA鉴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确性,致仍带有鉴定者主观,除非法官不送鉴定,否则,一旦进入此等程序,就无法避免法庭上的激烈争辩,此案就难于短期内确定。

更值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6条虽无对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的规定,但联合国在1984及2005年却相继做出,不得对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判处或执行死刑之决议。最高法院亦曾有引用此等决议,来撤销高等法院死刑判决之例,这虽是我国遵守国际人权公约的必然结果,但关于精神障碍者该如何定义与判断,却肯定是刑事司法难解之问题,更可能因此造成诉讼之延宕。

对于北捷杀人犯的速审速决,或可满足民众对于正义的期盼,但若不能借由审判仔细审视整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生理心理,抑或是社会环境所致,必将错失检讨现行预防措施法制时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