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身障者门票半价 立委修法未落实罚业者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现行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规定,老人和身心障碍者可享门票半价优惠,不过日前台北市政府稽查却发现,有电影业者未依规定给予优待,而且目前仅能道德劝说。立委李昆泽10日表示,他将在本会期提案修法,对于违规业者将开罚新台币三万至十五万元的罚锾并公告

▼看电影的消费者多是年轻族群。(资料画面东森新闻提供)

李昆泽表示,在这则新闻后,许多民众纷纷反应类似情形,甚至只让老人换购买学生票军警优待票距离法律规定的半价「差很大」,可见这不仅在台北市发生而已,应该是全国性问题

根据老人福利法第25条规定:「老人搭乘国内公、民营水、陆、空大众运输工具、进入康乐场所参观文教设施应予以半价优待。」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公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其为民营者,应予半价优待。」

李昆泽强调,现行老人及身心障碍者进入康乐场所及参观文教设施,「应」予以半价优待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是『应』,具有强制性规范,却因为没有罚则规定,业者即使没有遵守,主管机关无法可罚,实务上形成一种道德性规范,这现象是立法疏漏造成的。

此外,李昆泽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有关半价优惠的规定,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是在民国86年修法时增订的,而老人福利法中的规定更是早在民国69年时立法之初就已订定,这两项法令规定皆已行之有年,身为法令主管机关的内政部,这么多年来都没有发现实际上的问题。

为了将「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康乐场所及文教设施应给予半价优惠规定中的疏漏加以修正,李昆泽将进行修法,针对未提供半价优待的业者将科处新台币三万至十五万元的罚锾,并公告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未改善者将按次处罚,如此才能够真正达到保障老人及身心障碍者权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