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初审 业者未落实自主管理致死判7年 未到场救灾罚千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审竣《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朝野同意修正扩大吹哨者条款适用范围,并提高相关罚锾上限。(资料照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审竣《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朝野同意修正扩大吹哨者条款适用范围,并提高工厂、储存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场所发生火灾,场所管理权人未提供消防抢救用必要资讯或指派专人到场协助的罚锾上限;明定厂商若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最高可课予管理权人7年刑责;若业者未派员到场协助救灾,最高可重罚1000万元。另也增订消防安全卫生防护专章,规范消防机关成立专责单位。
行政院会6月13日通过内政部拟具《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内政委员会16日逐条审查,因关键条文无法取得共识,今日继续审查,会中朝野立委对于工厂管理权人违反相关规定罚则意见分歧,民进党立委吴琪铭认为,应该提高罚则。
依据《消防法》第21条之1规定,工厂的管理权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包括提供厂区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指派专人至现场协助救灾。现行条文规定,工厂管理权人未提供厂区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资讯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新台币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规定,工厂管理权人未指派专人至现场协助救灾,处管理权人新台币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初审条文提高对场所管理权人违法的罚锾上限,例如,工厂、储存化学品之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之实验室或仓库的管理权人,在火灾时未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新台币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管理权人在火灾时,未提供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处管理权人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初审条文也规定,场所的管理权人未立即派指定专人到现场并协助救灾,处管理权人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但该场所未制造、储存或处理化学品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缓。
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初审条文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范围,从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场所所有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经协商,朝野立委也增订条文,强调主管对举发人所为的解雇、调职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