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增「明扬条款」 未供消防资讯最重罚千万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内政部《消防法》修正草案。图为内政部次长吴容辉。(黄婉婷摄)
明扬大火造成百人伤亡,工厂风险管理再成焦点,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内政部《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储存化学品仓库及场所应常时备置消防抢救用必要资讯,火灾时如未指派专责人员提供相关资讯,最高可罚1000万元;同时增订刑责,厂商若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消防法修正共计10条,重点分为4大项,分别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强化消防人员资讯权、提高厂商未落实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罚责,以及增订厂商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刑责。
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条文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范围,由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场所所有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
有鉴于明扬大火当下消防员未能即时获得抢救资讯,因此修法将强化下消防人员资讯权,明定储存化学品仓库及场所应常时备置消防抢救用必要资讯,如如位置平面图,火灾时如未指派专责人员提供相关资讯,最高可罚1000万元;并要求上述场域应新增危害风险标示版,违者处2万元至150万元。
另也提高厂商平时未落实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罚责,达公共危险物品管制量的场所若不符规定,最高罚则从30万提高150万元,管理权人未责由保安监督人订定消防防灾计划,最高罚则将从10万提高30万元。
同时新增发生火灾时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或管制量达30倍危险物品场所,未依消防防护计划或防灾计划执行灭火、通报、避难引导等业务,处2万元至30万元罚锾。
条文也增订厂商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的刑责,若工厂未订定消防防护、防灾计划,或计划拟定后却未在火灾发生时未依计划执行避难引导,亦或是达管制量以上危险物品场所未依规定设置或维护场所位置、构造或设备,导致人员死亡,将处100万至500万元,刑期1年至7年,致人重伤罚金50万至250万元,刑期6个月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