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三读 业者未落实自主管理酿死伤「最重判7年」
在立法院长韩国瑜敲槌后,立法院12日院会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姚志平摄)
屏东明扬工厂去年大火,造成多名消防员殉职。(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今(12)日三读修正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明定工厂、储存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发生火灾时,管理权人未指派专人到现场协助救灾,最高可处新台币1000万元罚锾;而若未订定消防计划、设置安全设备,发生火灾致死伤,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
三读条文明定,工厂、储存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场所,以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发生火灾时,管理权人若未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内容不实,可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缓;而未提供场所化学品种类、数量,或内容不实,则可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规范,若管理权人于火灾时,未指派专人到现场并协助救灾,可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若该场所未制造、储存或处理化学品,则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写明,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若未订定消防防护计划,或未依该计划执行避难引导相关业务、设置安全设备、设置住警器。发生火灾致重伤,最重可处管理权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最重则为7年徒刑。
而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三读条文亦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范围,从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场所所有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
本次并增订消防职安规范,新增消防人员安全卫生防护专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员职务安全卫生咨询会,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各级消防机关应成立专责单位及人员。另各级消防机关对于所属消防人员得定期实施特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必要时,并得实施临时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