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辅导法》修正三读 落日条款期限20年

工厂管理辅导三读通过,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27日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修正草案,增订特定工厂登记证之20年「落日条款」,明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记工厂,应自条文施行后两年内,自行向主管机关通知后申请纳管,三年内提出工厂改善计划,特定工厂登记之有效期限自条文实施起20年止。

由于先前行政院版提出之修正草案,规定农地不可新设工厂,既有工厂不得污染与危及公安,未登记工厂则以「全面纳管」、就地辅导」处理。不过,因条文中没有订定「落日条款」,引发部分环团不满,至立院抗议工辅法是「毁农灭国」。

对此,立法院长苏嘉全27日下午召集党团协商民进党团于会中提出再修正动议,将「特定工厂登记证」的落日条款期限订为20年,国民党团、时代力量党团也都提案支持,不过因亲民党团不接受,因此送交院会处理。

经院会表决,66人赞成、10人反对、9人弃权,会中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再修正动议,条文增订特定工厂登记证的「落日条款」,期限为三读法案施行日后20年止。

三读条文明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记工厂,应自条文施行后两年内,自行向主管机关通知后申请纳管,并于法案施行三年后提出工厂改善计划。申请纳管之未登记工厂,每年应缴交纳管辅导金,至取得特定工厂登记证为止。

至于「落日条款」,条文则明定,特定工厂登记证之有效期限为条文实施后20年,自期限届满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临时会挑灯夜战,民进党立委在议场大啖披萨。(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