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修正案今三读通过 当日同厂限制解雇人数

▲立法院今(20)日三读通过三大修正案,包括增订请领就保各项给付者,得开立专户专供存入保险给付等。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20)日三读通过三修正案,包括增列同一厂场单日解雇人数限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团体协商时可以透过交付仲裁机制,以及增订请领就保各项给付者,得开立专户专供存入保险给付等。

立法院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修正案,劳动部表示,此次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原条文第1项第4款增列「同一厂场」及「单日解雇人数限制」规定,以减缓大量解雇对区域就业市场影响;另因应当前许多事业单位组织分散及庞大发展,新增同一事业单位于60日内解雇劳工总人数达一定数量时,亦有该法适用之规定,使适用范围更臻周延,确保劳工权益

只要是雇用劳工人数超过500人之事业单位,现行条文仅规定须达全体员工五分之一之门槛方得适用,修正后则增订了单日解雇人数达80人之限制,以雇用2,000人之事业单位,或厂场为例,除于60日内如解雇劳工人数逾五分之一,即达400人应适用该法外,如单日解雇超过80人,亦应适用。

同时,为解决目前我国劳资双方进行团体协商,常遭遇协商一方有拖延协商、佯装谈判等违反诚信协商行为,团体协约法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第五项规定,劳资任一方如逾6个月以上无法达成协议,并经裁决委员会认定有违反团体协约法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情事地方主管机关得本职权交付仲裁,以快速解决劳资争议,稳定劳资关系。

此外,为保障弱势劳工基本生活,立法院也通过就业保险法第22条修正条文,增订请领就保各项给付者,得开立专户专供存入保险给付,且专户内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