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修正案三读!劳工65岁强制退休解禁 可经劳雇双方协商延后

▲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读。(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条文》,将原年满65岁强制退休条文,增列「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为劳工65岁强制退休解禁。

我国目前虽有《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然而《劳动基准法》中又有强制退休规定,彼此扞格,加上鉴于台湾缺工危机蔓延,少子化又导致劳动力缺口不断扩大,国民党立委王育敏及国民党团皆提出修法,最终第五十四条条文,经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依民进党委员王正旭、民众党委员吴春城等6人所提修正动议通过,其余维持现行条文。

根据条文内容,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一、年满65岁者。 二、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55岁。

王正旭表示,他与吴春城共同提出修正动议,增订关于强制退休年龄可经劳雇双方协议研议,提供延后退休者明确的法令依据,获得各委员支持,但放宽上限要交付劳资协商方式进行,鉴于劳资关系有努力空间,劳动部要留意是在对等条件下进行。

此外,王正旭也指出,关于退休金、劳保相关制度相应变革要尽速厘清,如旧制退休金基数是不是要提高,或新制退休金应如何配套处理等,劳工健检若开放延后退休,劳动部也必须尽速研拟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