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勞雇協商…可免65歲強制退休

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打开65岁强制退休的天花板。 图/联合报资料照

立法院昨(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打开65岁强制退休的天花板。

劳动部提醒,雇主不得对经协商延后退休劳工有降低薪资或其他劳动条件等差别对待,否则最高可处新台币150万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

劳动部指出,劳工延后退休,雇主仍应投保劳保及提拨劳退,至于就业保险则受法令限制,无法再续保。劳动部劳动保险司副司长陈文宗指出,若劳工刚好在65岁符合劳保老年年金请领条件,劳工每延后退休请领劳保年金一年,劳保年金则可加给4%,最高可延后五年、总计加给20%;而劳工后续若持续工作,虽然已经不能再加给,但劳保年资仍能持续累积。

劳工团体表示,此次修法象征意义高过实质意义,他们呼吁应取消劳工强制退休年龄上限。工总也表示宣示意味浓厚,对企业不会有影响。

劳动部表示,劳基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是规范劳工持续受雇至年满65岁前,在65岁前,雇主不得任意强制劳工退休。

劳动部表示,此次修正劳基法第54条规定,明定劳雇双方可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将劳资协商明文列为法律,一方面可以让资方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另一方面亦能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修法对于劳雇双方是更进一步的保障。

劳动部提醒,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给予差别待遇。

劳动部解释,所谓差别待遇,包括「薪资之给付或各项福利措施」等事项。因此,如劳雇双方已依劳基法第54条规定,经协商同意延后劳工的退休年龄后,雇主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对逾65岁继续工作的劳工有降低薪资给付及其他劳动条件等不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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