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三讀…勞雇協商 可免強制65歲退休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劳基法」及「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修正案,明定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记者余承翰/摄影

立法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六十五岁强制退休年龄的规定,明定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雇主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对逾六十五岁继续工作的劳工降低薪资或其他劳动条件等不利对待,否则可处罚雇主新台币卅万至一百五十万元罚锾,并公布负责人姓名。

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科长李涓凤表示,劳基法规定劳工非年满六十五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本次明文规范雇主不得任意强制年满六十五岁劳工退休,一方面让资方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另方面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对劳雇双方为更进一步的退休保障修正。

劳工团体表示,此次修法象征意义高过实质意义,他们呼吁应取消劳工强制退休年龄上限。工总也表示宣示意味浓厚,对企业不会有影响;劳基法现行规定,劳工年满六十五岁、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强制退休,换言之,雇主不强制要求也可以,此次修法应是怕劳资双方误解六十五岁必须退休,雇主想留都留不住,实务上劳资双方在六十五岁是否退休多已用协商方式处理。

劳动部前部长许铭春曾在审查会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现行劳基法,劳雇双方可协商退休年纪;不过,说清楚也是好事,并不反对立委提案。经朝野立委讨论后,审查会通过民进党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动议提案,并于昨天完成三读。

李涓凤指出,「劳基法」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部鼓励雇主及劳工可依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及人力需求,于团体协约或劳动契约协商约定优于「劳基法」的劳动条件,未来劳动部也将持续透过各种管道加强宣导,鼓励高龄者持续投入劳动市场。

中高龄就业 增加部分工时选择

另外,立法院也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考量现实状况下,中高龄及高龄者时间运用与生活规画需求,增列「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就业计划,增加部分工时的就业条件选择。

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延缓退休或再就业准备,三读条文也规定,雇主对于所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得于其符合劳基法有关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两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雇主依规定办理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予补助。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主管机关应提供职场指引手册,并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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