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65岁强制退休解禁! 劳基法修正案三读

立法院会。 (取自国会频道)

立法院今(15日)上午三读修正通过劳基法第54条条文,将原年满65岁强制退休条文,增列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为劳工65岁强制退休解禁。另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修法,须在符合《劳基法》下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2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

立委王正旭表示,除因应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现阶段以至于未来发展各项需求,乐见本次修法进展,提醒行政部门积极完备相关配套措施,务必提供劳工更明确保障,与吴春城委员共同提出修正动议,增订关于强制退休年龄可经劳雇双方协议研议,提供延后退休者更明确的法令依据,这项修正动议获得各委员支持,特别感谢委员们支持,但放宽上限要交付劳资协商方式进行,有鉴于现行劳资关系仍有努力空间,因此劳动部必须要留意劳资双方是在对等条件下进行。

此外,关于退休金、劳保相关制度相应变革,王正旭指出,要尽速厘清,例如旧制退休金基数是不是要提高,或新制退休金应如何配套处理等,劳工健检若开放延后退休,劳动部也必须尽速研拟对策,并向国人提出说明。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54条,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一、年满65岁者。二、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三读条文增订,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55岁。

另外,立法院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现行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3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三读条文增订就业计划应包含事项,包括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职务再设计、促进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职场友善、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推动银发人才服务等。

三读条文明定,雇主对于所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得于其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3条规定时,或第54条第一项第一款前二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雇主依前项规定办理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予补助。

三读条文规定,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主管机关应提供职场指引手册,并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三读条文也明订,中央主管机关为配合国家产业发展需要,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共同开发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产业及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