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童星条款」三读修正 童工每周工时40小时
戏剧、节目中的童星看似可爱,却往往面临超时工作、受寒冒险等状况,劳动条件不如大人却无法可管,立法院26日三读修正《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明定童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且童星纳入劳基法保障。
提案立委、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曾接获童星家长投诉,指小孩参与广告拍摄,剧组要求清晨4点到场,却到隔天凌晨2点才放人,要求休息又遭剧组强硬拒绝;也曾有剧组要求真实性,让童星亲身演出危险镜头,或是穿短袖泡冷水、吹寒风,使得童星生病感冒。童星哭不出来,就无预警地惊吓、恐吓童星,剧组做法都让家长心疼。
◄立法院长王金平26日主持院会,三读通过多项法案修正。(图/记者赖映秀摄)
王育敏说,按现行规定,童星透过经纪合约从事演艺工作,不属于和剧组间的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基法,形成保护童星漏洞。
立法院26日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授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依劳工年龄、工作性质及受国民义务教育时间订定童工工作标准,未满15岁者透过他人取得工作为第三人提供劳务,或直接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而未有雇佣关系者,准用童工保护规定,并增订违规雇主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