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新修正上路!劳雇可协商延后强制退休 违者最高罚150万
▲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案明订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且须提供相对保障。(图/花莲县政府提供)
记者王兆麟/花莲报导
立法院今年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订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已于今年8月2日正式施行。花莲县政府社会处提醒,雇主不得对经协商延后退休的劳工有差别对待,违者最高可罚150万元。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54条原规定,劳工年满65岁之前,雇主不得强制劳工退休。修法后,增订年满65岁之劳工,如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鼓励雇主继续雇用高龄劳工贡献经验,也能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对于劳雇双方有更进一步退休保障。若劳资协商不成,雇主仍可在劳工65岁时予以强制退休。
花莲县政府社会处说明,若劳工延后退休,因仍有工作事实,雇主仍应持续为劳工加保劳保及职灾保险,劳工也可以累积更多的劳保年资。举例来说,劳工如在65岁符合劳保老年年金请领条件,劳工每延后退休请领劳保年金一年,劳保年金则可加给4%,最高可延后五年,总计加给20%,而劳工后续若持续工作,虽然已经不能再加给,但劳保年资仍能持续累积。在退休金部分,劳工就算已退休并已请领劳保老年给付,若是再重返职场工作,雇主一样须替劳工提拨6%劳退金,不受年龄限制。但就业保险方面,则因为就业保险法有65岁投保限制,所以只要超过65岁就不能再继续加保。
此外,依据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对中高龄劳工有差别对待,包括薪资及福利等方面。因此,雇主要注意经协商同意延后退休后,除有正当事由外,不能随意降低65岁继续工作劳工的薪资或工作条件,以免触法。
花莲县长徐榛蔚表示,花莲县自113年8月县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已逾20%,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已迈入超高龄社会(内政部人口统计)。国家发展委员会预估明(114)年台湾将迈向超高龄社会,企业应改变用人观念,善用中高龄者的经验,以提升经营效率,让中高龄者成为企业的重要力量。
为支持雇主雇用中高龄者,劳动部已推出多项奖助措施。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服务资讯,请搜寻「45+就业资源网」(https://45plus.wda.gov.tw)或联系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拨打免付费客服专线0800-777-888,获取专人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