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新制8/1上路 雇主应及早因应
▲劳动基准法令研习会,报名十分踊跃,9月份及11月份将加码各办1场法令宣导会。
「废止了现行劳工例假日调整原则,请问日后工时要如何安排?」某科技大厂人事人员忧心忡忡表示,因产业特殊性,担忧近日例假日规范修正频繁,将无法妥善因应而触法。此议题一出,引起参与新竹市政府劳动基准法令研习会之事业单位共鸣,热烈询问例假日的安排原则。日前劳动部废止了自民国75年沿用至今的例假调整原则,自今(105)年8月1日起,劳工每7日中应至少有1日之休息,新竹市劳工处特别提醒雇主及早因应。
新竹市政府劳工处表示,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7日中应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根据法规条文字义解释,并未限制例假日为社会大众通常认定的星期日,事业单位可依产业性质特殊性,与劳工约定公休日。例如百货业于周末消费人潮较周间多,可与员工约定,将例假日置于星期一至五的任一日;又如全年无休之作业生产线,每日需有劳工投入,可以在与员工约定例假日时,错开员工之间的例假日。总之,事业单位只要能维持劳工每7日中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即无违法。
另外,如事业单位属劳基法第30条之1的指定行业类别,例如加油站业、观光旅馆业或电影片映演业等,可经工会同意,若无工会则经劳资会议同意,采取弹性工时,于2周内至少安排2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亦无违法。
昨(13)日整天的劳动基准法令研习会,经劳动部长官及讲师政治大学林佳和教授现场分析解说,各事业单位更加了解例假日的安排原则,也抒解了大家心中的焦虑。新竹市劳工处表示,鉴于报名十分踊跃,部分事业单位向隅无法参与,将于9月份及11月份加码各办1场法令宣导会,届时欢迎事业单位踊跃报名。
事业单位或劳工朋友如对劳动基准法令有疑义,可电洽劳工处劳动条件科03-5324900(分机78、77、41、39、17及15);如辖内事业单位针对劳动基准法令需进一步了解,亦可申请劳动法令入场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