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有排休?中市府吁雇主应依法给薪给假
劳动节为国定假日,台中市府劳工局呼吁雇主应依法给薪给假。(台中市府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五一劳动节是属于劳工的节日,也是国定假日,台中市府劳工局表示,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若该日适逢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劳资双方应协商于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期可由劳资双方协商议定,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则应依法发给加班费。
劳工局长张大春表示,如劳资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日,五一劳动节适逢周六,遇原约定的休息日,则应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择日补休」,劳资双方协商约定的补休日为国定假日,雇主如经劳工同意于5月1日出勤,应给付休息日加班,于补休日出勤,则应加倍给薪。
此外,如5月1日原为排定的工作日,劳资双方得事前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调移,则不产生工资加给问题,但劳资双方应明确约定调移日期,以避免引起劳资争议。
张大春提醒,事业单位也可依法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但行政机关办公日历适用对象为公务人员,而公务人员无须于劳动节放假,因此不用补休。
但《劳动基准法》明定劳动节为应放假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工雇主应依法办理,以保障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