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休假出勤 工资应加倍并补休

▲端午节(6月2日)属于国定假日,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26)日表示,「端午节」(6月2日)在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也就是俗称的国定假日,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

雇主如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至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果自愿换取补休,亦属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规定仅得申请「补休」,不予加发工资。劳雇之任一方如有调移该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之必要,应透过协商,始得为之。

劳动部指出,按日或按时计薪部分工时劳工,虽其工作态样不一,亦有上开休假规定之适用。劳动部重申,包括「端午节」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