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7天连假 桃园劳动局提醒休假日出勤工资加倍

桃园市劳动局提醒,9至12日是国定假日,应依法给薪给假。(蔡依珍摄)

春节7天连假最后一个上班日,桃园市劳动局提醒,9至12日是国定假日,应依法给薪给假,若比照政府机关调整出勤,8和10日属休息日要出勤加给,9和12至14日是休假日要出勤加倍发给工资,呼吁事业单位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出勤工资,以保障劳工权益。

桃园市劳动局指出,今年2/9(农历除夕)、2/10-2/12(初一至初三)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国定假日,该等假日如遇到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应于其他工作日补假,补假日期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雇主如征得劳工于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应依法给付出勤工资。

举例而言:113年春节连假出勤,如事业单位完全比照政府机关调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资给付规定如下:

一、休息日(2/8及2/10):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二、国定假日(2/9、2/12-2/14):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发给工资。

三、例假(2/11):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日出勤工作。

劳动局呼吁,为因应113年春节连续假期所为之上班日调整,若事业单位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调整成7天春节连假,可依「8周弹性工时」规定,如经工会同意或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将113年2月17日的休息日与2月8日的工作日调整互换;另2月10日(大年初一)与2月11日(大年初二)适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应行补假,补假日期为2月13日及2月14日。

有关113年春节连假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为免触法受罚,事业单位仍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出勤工资,以保障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