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清明连假上班 工资应加倍

▲清明连假3天,劳动部强调,今年4月4日「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及4月5日「民族扫墓节」,凡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工,上开2日雇主应依法均给假并给薪,若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动部强调,今年4月4日「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及4月5日「民族扫墓节」,凡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工,上开2日雇主应依法均给假并给薪。若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及「民族扫墓节」是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其中「民族扫墓节」系以农历清明节为准;「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则定于民族扫墓节之前1日实施。

清明节会随节气变动,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依规定则为同年4月4日,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上开2日雇主应依法均给假并给薪。

劳动部指出,雇主如经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至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果自愿换取补休,亦属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规定仅得申请「补休」,不予加发工资。劳雇之任一方如有调移该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之必要,应透过协商,始得为之。

劳动部指出,按日或按时计薪部分工时劳工,虽其工作态样不一,亦有上开休假规定之适用。劳动部重申,包括「妇女、儿童节合并假日」及「民族扫墓节」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