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到初三劳工出勤 工资应加倍

农历除夕到大年初三若劳工有上班公司应加倍,同时应有补假一天。(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也就是2月18日至2月21日国定假日为应放假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劳工如如果在这段休假日中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同时,该等国定假日如适逢劳雇双方约定为同法第36条所定每7日中应有1日休息之例假,应于隔日补假1日。

劳动部表示,基于不减损劳工国定假日休假权益考量,劳动部已于103年5月21日令释补假原则,自104年起1月1日起,《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之日适逢劳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时自每周48小时缩减为每2周84小时产生之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劳动部进一步说,农历春节是我国传统且重要的节日,具感恩及全家团圆的重要意义,大部分民众利用此假期返乡与家人朋友团聚及联系感情。但近年来产业结构变迁,部分事业单位或因行业特性,需员工于休假日出勤,如劳工同意配合于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这几个国定假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亦即除原本约定照给之工资外,需再加发一日工资。

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依其意愿并经雇主同意换取补休,亦属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规定员工仅得申请「补休」。雇主如欲将休假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须经劳资双方协商。劳动部强调,雇主如有违法,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将处罚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锾外,雇主仍应补付工资。此外也会公布其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