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除夕至大年初三劳工出勤 工资应加倍发给

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则应依照假别性质发给加班费。(台中市府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春节将至,依劳动基准规定,除夕及农历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三)为国定假日,雇主若请劳工当日出勤,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若应放假日适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劳资双方协商另择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可由劳资双方协商议定。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则应依照假别性质发给加班费。

劳工局说,事业单位如为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及14日(初二、初三)逢休息日与例假,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必须择日补假,又劳雇双方如约定在2月15日及16日(初四、初五)补假,可形成6天连假,因补假当天性质为国定假日,因此,如劳工在2月15日及16日上班,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若是2月13日出勤,则应给付休息日加班费。

事业单位如欲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调整为7天春节连假,可依弹性工时规定,有工会者,经工会同意;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程序,施行八周弹性工时。将2月20日的休息日与2月10日的工作日调整互换,调整后的2月10日已成为休息日,雇主届时如再需劳工于该日出勤,应给付休息日加班费。

劳工局代理局长罗群穆指出,休假日为劳动基准法所保障的劳工权利,事业单位如雇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时劳工,使月薪制劳工于国定假日出勤,出勤时数在正常工时内,均应加倍发给1日工资。

此外,如为按日或按时计酬的部分工时劳工,也应按出勤时数发给加倍工资,虽工作态样不一,也应遵守劳动基准法规定,落实照顾劳工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