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生殖器遭吹风机烫出网状烙痕 保母被撤照告桃市府败诉

曾姓保母吹风机烫伤1岁多的男童谚谚,遭桃园市政府废止保母登记,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败诉。(本报资料照片

桃园市曾姓保母受托照顾1岁多的男童谚谚,家长回家却发现谚谚哭闹、全身颤抖,洗澡时更发现屁股生殖器都是网状烙印起水泡,气得报警提告。曾女事后与家长和解获撤告,但仍遭桃园市政府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废止保母登记,她不服提行政诉讼救济主张儿少保障法》违宪,但台北高等行政不采认,判曾女败诉,可上诉。

2019年间桃园市有位家长在脸书爆料公社发文指控1岁多的谚谚遭曾女用吹风机烫伤,屁股、生殖器、后颈都有网状烙印起水泡,疑似遭虐待,并已报警控告曾女业务过失伤害。曾女后来与家长和解获撤告,桃园地院判公诉不受理,但桃园市政府认为她违反《儿少保障法》,废止她的保母登记。

曾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为是否构成《儿少保障法》规定的「不正当之行为」,应综合动机、行为态样、是否具偶发性或意外性、有无反复或持续性、儿童实际年龄身心发展成熟度等,参酌一般社会通念及国情,就个案情节予以客观评价判断。

曾女说,本案只是她一时疏忽造成谚谚受伤,谚谚就医敷药治疗后已无大碍,也无后遗症,应不属于「不正当之行为」,且《儿少保障法》废止保母登记的规定,是剥夺、限制人民职业自由的严厉处分,却未分情节轻重,抵触宪法比例原则,请求声请大法官释宪

北高行认为,只要对儿童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受国民教育、性自主、工作权利造成相当伤害或痛苦,或使其陷于遭受恶害的危险,就属于「不正当之行为」,一般人并不难理解;另照顾儿童人身安全属重大公共利益,纵使法条对保母工作权有限制,仍然合宪,不必经由大法官释宪。

北高行指出,案发时曾女是36岁身心健全发展成年人,相较于谚谚年仅1岁2个月,还没有自我保护及反抗能力,也无法言语清楚表达需求,曾女应随时留意谚谚身心安全,却仍因疏失造成谚谚身心伤害,情节严重,确实构成「不正当之行为」,桃市府依法废止保母登记,并无不妥,遂判曾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