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求偿3400万妨碍空服员罢工 构成不当劳动行为败诉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2019年6月发起罢工,长荣航空在罢工第2天向工会提告求偿3400万元,被劳动部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报系资料照)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2019年间发起罢工,长荣航空在罢工第二天随即提告向工会13名干部求偿3400万元,被劳动部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要求长荣在官网公告不当劳动裁决书。长荣提告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长荣确实妨碍罢工活动,原裁决不违法,判长荣败诉,可上诉。

长荣与工会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桃园市政府3度劳资调解也不成立,工会遂于2019年6月20日发动罢工,长荣则在罢工第2天对工会理事长、干部等13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连带赔偿3400万元,工会则于同年9月17日向劳动部申请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劳动部于2020年2月21日裁决决定,长荣提告行为构成《工会法定义的不当劳动行为,命长荣收到裁决决定书后的5日内,要在「长荣航空企业入口网站」首页刊登裁决主文14日以上,并将公告事证存查。长荣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决决定。

北高行认为,长荣在罢工第2天就以概括认知、尚无具体损失金额,作为求偿标的,起诉时间点就已不恰当,且罢工有经工会会员投票通过,属集体劳动行为,而非会员个人行为,就算有相关责任,原则上应由工会概括承担,长荣却急于在罢工第2天将13名干部列为被告,应属于《工会法施行细则所指「显不相当之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北高行指出,罢工行为属工会活动的一部分,长荣提起民事诉讼,对工会成员分别施加诉讼上、财产上及精神上的压力,以打击、妨碍罢工活动为目的,是不当影响、妨碍罢工活动,劳动部认定构成不当劳动行为,于法不无不合,遂判长荣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