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额逾亿元公司未给足加班费 劳动部:5月1日起罚锾至少5万

劳基法规定,如果违反如加班费、延长工时轮班间隔、一例一休、国定假日加倍工资,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报系资料照)

劳动部近日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从5月1日起上市上柜公司或实收资本额1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违反劳基法中加班费(劳基法24条)、延长工时(劳基法32条)、轮班间隔(劳基法34条)、一例一休(劳基法36条)、国定假日加倍工资(劳基法39条)等,裁罚金额将从5万元起跳,如果情节重大,还可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处150万元。

依劳基法规定,如果违反如加班费、延长工时、轮班间隔、一例一休、国定假日加倍工资,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原本仅针对上市上柜公司违反如延长工时、一例一休、轮班间隔等条文至少要罚5万元,但从劳检年报发现,历年违反以加班费为主,因此此次再纳入其中。

黄维琛提及,原本仅针对上市上柜公司,但部分银行人寿等公司,可能仅有母集团金控上市上柜,虽然属大型公司,但并未上市上柜,因此参考经济部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资本额逾1亿元公司应有完善管理与内控制度能力,因此也纳入其中,初估较目前增加约2万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