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诉愿占28.9%最多 雇主少给9元加班费惨罚2万

▲今年前8月劳工诉愿案件比约8成,其中劳基法案件有467件约28.92%占比最高。(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动部劳动法务司今(26)日表示,今年前8月劳工诉愿案件比约8成,其中劳基法案件有467件约28.92%占比最高,其次为劳保案件455件约28.17%居次,第三为就服法也有375件占23.22%。劳动部官员更进一步说,在劳基法案件中以加班费时薪最容易引起争议,最印象深刻的案例,是雇主因为计算方式「1.33与三分之四」的差异,少给9元而遭罚2万元。

根据劳基法第24条,若劳工每日工作超8小时,或两周工作超过84小时,应给付加班费,值得注意的是,外界都以为三分之四即为1.33,以此计算加办费,但其中可能差到1~2元不等,若加班时数越多的劳工,所受到的损失就会拉大。劳动法务司代理司长尚志表示,在计算时都建议无条件进位。

王尚志指出,在处理许多劳基法诉愿中,雇主未依规定给付加班费本应遭罚,但却发现有许多雇主已给付员工加班费,却因计算方式遭罚感到可惜。他强调,在这些案例中,较多以工读生为主,或是决心离职的员工检举较多。

而到底加班费该如何计算?依照月薪给付、时薪给付有不同的方式。若阿东为月薪族,每月薪水2万4,上满8小时后,加班2小时,而其加班费需推算其时薪为24,000÷240(每月30天x每日8小时),推算出时薪为100。而阿东加班两小时的加班费即为100x4/3x2等于267元,若雇主若以1.33元计算,加班费则为266元。

但由于劳基法规定,加班第三小时起的加班费计算为三分之五,也就是100×5/3×1=167,总计若加班3小时,加班费为434元,可雇主若以1.66来计算,最终3小时加班费就为432元,因此,碰到月薪越高加班数越高的劳工,金额就会差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