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上班依法应给付加班费!违反最高可罚100万
依劳基法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而明天的公投日已被指定为放假日。(报系资料照)
依劳基法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日,均应休假,而明天的公投日已被指定为放假日,当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在当天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否则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于今年12月18日举行公民投票。为保障具投票权的劳工得以行使权利,劳动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放假日,因此,具有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劳工原本就可以当日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提醒,所称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的连续24小时。再者,由于投票权仅能在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说,但至于若劳资双方合意,且劳工提出要求,则雇主可以在劳工加班后给予「补休」;劳动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罚锾,并应补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