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雇主须给劳工加班费 劳工局呼吁依法核算方免受罚

雇主须依规劳工加班费台中市政府劳工局依法核算避免受罚。(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劳工局为维护劳工权益持续检查辖内企业劳动状况。(台中市政府提供)

劳工权益不容剥削与忽视。台中市政府劳工局经查去年至今年4月底止,最常违规样态为未依法给予加班费,违规比例整体19.62%。市府劳工局长张大春6日强调,劳工超过工时应获得加班费;尤其涉及工资、工时等规定事业单位务必须依规核算,方免受罚。

张大春指出,统计去年度至今年度4月底止劳动检查结果,事业单位常见违规样态为未依法给予加班费、给予例假、工资未全额给付、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令限制、未详实记载劳工出勤纪录至分钟为止,及未依法给予特别休假等,违规比例分别占整体19.62%、10.01%、10.01%、9.93%、7.43%、7.35%,合计达64.35%。

张大春说,事业单位应视劳工为资本财产,充分给予劳工休息或按法令给予劳务报酬,如超过工时或休息日提供劳务者,雇主应依法给予加班费,不得以责任制为由或要求劳工先打卡后再继续上班。

张大春表示,劳工局在实务上发现,部分企业因不熟悉工资定义,仅以工资项目中的底薪计算加班费,忽略具有劳务对价性的工作、绩效奖金导致有给付不足情形业者须特别注意。

劳工局强调,月工资是包含所有经常性给予,且具有劳务对价关系的报酬项目,不因工资名目而不计入;如常见的伙食津贴、经常性依劳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的工作、绩效奖金等均应列入工资项目。雇主依法核算加班费时,应将其列入计算,才不会有短付加班费的情形发生。